5.1 一般规定
5.1.1 管道在安装施工前,应具备下列条件:
1)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齐全,已进行图纸技术交底,施工要求明确;
2)施工方案、施工技术和施工机具供应等施工条件具备;
3)施工人员应经过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安装的技术培训;、
4)工程上所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,并附有质量合格证书。
5.1.2 管道和管件的品种、规格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,安装前必须经过抽样检查,严禁不合格产品用在建筑工程上。
5.1.3 给水PP-R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适应的管件。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。
5.1.4 管道系统安装过程中的开口处应及时封堵。
5.1.5 施工安装时,应复核冷、热水管及其压力等级,管道标记宜面向外侧,处于显眼位置。
5.2 贮 运
5.2.1 搬运管材和管材时,应包装良好,小心轻放,避免油污,不得曝晒,严禁剧烈撞击、与尖锐物品碰触和抛、摔、滚、拖。
5.2.2 管材和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简易棚内,不得露天存放,防止阳光直射,注意防火安全,距离热源不得小于1m。
5.2.3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地上,应避免弯曲管材,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.5m,管件应逐层码堆,不宜叠得过高。
5.3 管道敷设安装
5.3.1 管道在室内明装时,立管距炉灶的外缘不得小于400mm,且不得因热源辐射使外壁温度高于40℃。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、风道内,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,不得穿过大便槽、小便槽。明装管道施工中应采取防污染措施。
5.3.2 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、沉降缝,如必须穿过时,应采用相应技术措施。
5.3.3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等有防水要求处,应采取防水技术措施。
5.3.4 管道嵌墙暗敷时,嵌墙暗管墙槽尺寸的深度为dn+20mm、宽度为dn+40~60mm。凹槽表面必须平整,不得有尖角等突出物,管道试压合格后,墙槽用M7.5水泥砂浆填补密实。
5.3.5 管道暗敷在地坪面层内,应按设计图纸位置进行。现场施工有更改,应有图示记录。
5.3.6 管道安装时,不得有轴向扭曲,穿墙或穿楼板时,不宜强制校正。给水PP-R管与其它金属管道平等敷设时,应有一定的保护距离,净距离不宜小于100mm,且给水PP-R管宜在金属管道的内侧。
5.3.7 室内明装管道,宜在土建粉饰完毕后进行,安装前应配合土建正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。
5.3.8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,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。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,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;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,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,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。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装饰面相平。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,且端面光滑;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,且端面应光滑。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。
5.3.9 直埋在地坪面层以及墙体内的管道,应在封蔽前做好试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作。
5.3.10 建筑物埋地引入管和室内埋地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:
1)室内地坪±0.00以下管道敷设宜分两段进行,先进行地坪±0.00以下至基础外壁段的敷设,待土建施工结束后,再进行户外连接管道的敷设;
2)室内地坪以下管道敷设应在土建工程回填土夯实以后,重新开挖进行。严禁在回填土之前或未经夯实的土层中敷设;
3)敷设管道的沟底应平整,不得有突出的尖硬物体。土壤的颗粒粒径不宜大于12mm,必要时可铺100mm厚的砂垫层;
4)埋地管道回填时,管周回填土不得夹杂尖硬物直接与管壁接触。应先用砂土或颗粒粒径不大于12mm的土壤回填至管顶上侧300mm处,经夯实后方可回填原土,室内埋地管道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;
5)管道出地坪处应设置护管,其高度应高出地坪100mm;
6)管道在穿基础墙时,应设置套管。套管与基础墙预留孔上方的净空高度,若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小于100mm;
7)埋地管道回填前应进行水压试验,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。
5.3.11 给水PP-R管穿过水箱(池)应采用预埋刚性防水套管等防水措施。
5.3.12 水箱(池)的进(出)水管、排污管等,自水箱(池)至阀门的管段应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金属钢管。
5.3.13 给水PP-R管不得直接与水加热或热水机(组)连接,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长度不小于400毫米的经防腐处理的金属管段过渡。
5.3.14 水泵房内的管段和水泵出水管一般宜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金属管。
5.4管道连接
5.4.1 给水PP-R管道连接方式有热熔和电熔连接二种,采用何种方式连接由设计人员决定。
5.4.2 同种材质的给水PP-R管及配件之间,应优先采用热熔连接,热熔连接方式包括承插热熔和端面热熔二种,安装应使用专用热熔工具,暗敷墙体、地坪面层内的管道不得采用丝扣或法兰连接。
5.4.3 给水PP-R管与金属管件连接,应采用带金属嵌件的PP-R管件作为过渡,该管件与给水PP-R管采用热熔连接,与金属管件或卫生洁具五金配件采用丝扣连接。
5.4.4 热熔连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:
1)热熔工具接通电源,达到工作温度指示灯亮后方能开始操作;
2)切割管材,必须使端面垂直于管轴线。管材切割一般使用管子剪或管道切割机,必要时可使用锋利的钢锯,但切割后管材断面应去除去毛边和毛刺;
3)管材与管件连接端面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油;
4)用卡尺和合适的笔在管端测量并标绘出热熔深度,热熔深度应符合表5.4.3。
表5.4.3 热熔连接技术要求
|
公称外径(mm) |
热熔深度(mm) |
加热时间(s) |
加工时间(s) |
冷却时间(min) |
|
20 |
14 |
5 |
4 |
3 |
|
25 |
16 |
7 |
4 |
3 |
|
32 |
20 |
8 |
4 |
4 |
|
40 |
21 |
12 |
6 |
4 |
|
50 |
22.5 |
18 |
6 |
5 |
|
63 |
24 |
24 |
6 |
6 |
|
75 |
26 |
30 |
10 |
8 |
|
90 |
32 |
40 |
10 |
8 |
|
110 |
38.5 |
50 |
15 |
10 |
注:若环境温度小于5℃,加热时间应延长50% 。
5)熔接弯头或三通时,按设计图纸要求,应注意其方向,在管件和管材的直线方向上,用辅助标志标出其位置;
6)管材、管件加热时,应水平地把管端导入加热套内,插入所标志的深度,同时,无旋转地把管件推到加热头上,达到规定标志处,加热时间必须满足表5.4.3的规定(也可按热熔工具生产厂家的规定);
7)达到加热时间后,立即把管材与管件从加热套与加热头上同时取下,迅速无旋转地直线均匀插入到所标深度,使接头处形成均匀凸缘;
8)在表5.4.3规定的加工时间内,刚熔接好的接头还可校正,但严禁旋转。
9)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形成一均匀的熔接圈,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。
5.4.5 管道直径大于dn110给水PP-R应采用电熔连接。在热熔施工施工有困难的场所,应采用电熔连接。
5.4.6 当管道采用电熔连接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应保持电熔管件与管材的熔合部位不受潮;
2)电熔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,并应用洁净棉布擦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污物,并标出插入深度,刮出其表皮;
3)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,使其处于同一轴线上;
4)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的导线连通应正确,连接前应检查通电加热的电压,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;
5)在熔合及冷却过程中,不得移动、转动电熔管件和熔合管道,不得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压力;
6)电熔连接在标准加热时间应由生产厂家提供,并应随环境温度的不同而加以调整,电熔连接的加热时间与环境温度的关系符合表5.4.4的规定,若电熔机具有温度自动补偿功能,则不需调整加热时间。
表5.4.4 电熔连接的加热时间与环境温度的关系
|
环境温度℃ |
修正值 |
举例 |
|
-10 |
T+12%T |
112S |
|
0 |
T+8T |
108S |
|
+10 |
T+4T |
104S |
|
+20 |
标准加热时间T |
100S |
|
+30 |
T-4%T |
96S |
|
+40 |
T-8%T |
92S |
|
+50 |
T-12%T |
88S |
5.4.7 当管道采用端面热熔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连接前,两管端面应各伸出夹具一定自由长度,并应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,使其在同一轴线上,错边不宜大于壁厚的10% 。
2)管材或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棉布擦净,铣削连接面,使其与轴线垂直,并使其与对应的连接面吻合。
3)待连接的端面用电加板加热,加热完毕,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电加热板,用均匀外力使其完全接触,逐渐升奢使其形成均匀双凸缘。
5.4.8 当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法兰盘套在管道上;
2)PP-R过渡接头与管道热熔连接步骤应符合5.4.3条;、
3)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,使连接的两片法兰垂直于管道轴线,表面相互平行;
4)法兰的衬垫,应采用耐热无毒橡胶圈;
5)应使用相同规格的螺栓,安装方向一致。螺栓应对称紧固,紧固好的螺栓应露出螺母之外,宜齐平,螺栓螺帽应采用镀锌件;
6)连接管道的长度应精确,当紧固螺栓时,不应使管道产生轴向拉力;
7)法兰连接部位应设置支吊架。
5.4.9 给水PP-R管道安装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图集《无规共聚聚丙烯(PP-R)给水管安装》(02SS405-2)要求。
5.5 支吊架安装
5.5.1 管道安装时,必须按不同管径和要求设置管卡吊架,位置应准确,埋设要平整,管卡与管道接触应紧密,但不得损坏管道表面。
5.5.2 采用金属或吊架时,金属管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塑料带或橡胶等软物隔垫,在金属管配件与给水PP-R管道连接部位,管卡应设在金属管配件一端。
5.5.3 支吊架管卡的最小尺寸应按管径确定,公称外径dn≤63时,最小管卡宽度为16mm;公称外径为dn75和dn90时,最小管卡宽度为20mm;当称外径dn110时,最小管卡宽度为22mm;公称外径dn为125mm时,最小管卡宽度为23mm;公称外径dn为160mm时,最小管卡宽度为25mm 。
5.5.4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得大于表5.5.4的规定。
表5.5.4 支架的最大间距
|
公称外径(mm) |
dn20 |
dn25 |
dn32 |
dn40 |
dn50 |
dn63 |
dn75 |
dn90 |
dn100 |
dn125 |
dn160 |
|
最大间距(m) |
立管 |
0.9 |
1.0 |
1.1 |
1.3 |
1.6 |
1.8 |
2.0 |
2.2 |
2.4 |
2.5 |
2.8 |
|
水平
管 |
冷水管 |
0.6 |
0.7 |
0.8 |
0.9 |
1.0 |
1.1 |
1.2 |
1.35 |
1.55 |
1.7 |
1.85 |
|
热水管 |
0.3 |
0.35 |
0.4 |
0.5 |
0.6 |
0.7 |
0.8 |
0.95 |
1.05 |
1.2 |
1.35 |
注:冷、热水管共用支、吊架时,应根据热水管支吊架间距确定。暗敷直埋管道的支架间距可采用
1000—1500mm 。
5.5.5 明管敷设的支吊架作防膨胀的措施时,应按固定支架要求施工。
5.5.6 管道的各配水点、受力点以及穿墙支管节点处,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。
5.5.7 金属管托的安装主要应用在热水管道系统中,金属材料由镀锌钢板制成,形状为半圆形,能与管材外壁紧贴,一般应由管材厂家配套供货。
5.6 试 压
5.6.1 室内给水PP-R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当设计未注明时,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.5倍,但不得小于0.6MPa 。
5.6.2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安装完毕,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。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。当设计未注明时,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.1Mpa,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.3Mpa 。
5.6.3 管道水压试验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热熔连接管道,水压试验时间应在24h后进行;
2)水压试验之前,管道应固定,接头须明露;
3)管道注满水后,先排出管道内空气,进行水密性检查;
4)加压宜用手动泵,升压时间不小于10min ,测定仪器的压力精度应为0.01MPa 。
5)至规定试验压力(注:在30min内,允许两次补压,升至规定试验压力)稳压1h,测试压力降不得超过0.05MPa 。
6)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.15倍状态下,稳压2h ,测试压力降不得超过0.03Mpa,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。
5.6.4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。
5.6.5 直埋在地坪面层和墙体内的管道,试压工作必须在面层浇捣或封堵前进行,达到试压要求后,土建方能继续施工。
5.6.6 寒冷地区冬季进行水压试验时,应采取有效防冻措施,试验完毕后,应及时放水降压。
5.7 清洗和消毒
5.7.1 给水管道系统在验收之前,应进行通水冲洗,冲洗水流流速不宜小于2m/s 。冲洗时,应不留死角,每个配水点龙头应打开,系统最低点应设放水口,清洗时间控制在冲洗出口处出水的水质与进水的水质相当为止。
5.7.2 生活饮用水系统经冲洗后,还应用含20—30mg/L 的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。含氯水在管道中应滞留24h以上。
5.7.3 管道消毒后,再用饮用水冲洗,并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取样检验,水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后,方可交付使用。
5.8 安全施工
5.8.1 管道连接使用热熔工具时,应遵守电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,注意防潮和脏物污染。
5.8.2 操作现场不得有明火,严禁对给水PP-R管材进行明火烘弯。
5.8.3 给水聚丙烯管道不得作为拉攀、吊架等使用。
5.8.4 直埋暗管封闭后,应在初装饰墙面或地面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,严禁在管上冲击或钉金属钉等尖锐物体。
6 检验与验收
6.1 一般规定
6.1.1 竣工验收时,应出具管材、管件出厂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。
6.1.2 暗管安装应进行隐蔽验收,检验管槽是否平整,有无尖角突出。管材和管件的公称压力等级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。对于位于吊顶、管道井内的管道,应检验是否具有克服膨胀的措施。
6.1.3 安装验收时,应检查支、吊架间距和型式、管道接口的严密性、横管坡度、竖管的垂直度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。
6.2 验 收
6.2.1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1)开工报告;
2)图纸会审记录、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;
3)施工组织设计方案;
4)主要材料、成品、半成品、配件、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;
5)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;
6)设备试运转记录;
7)管道、设备强度试验,严密性试验记录;
8)系统清洗、通水、消毒试验记录;
9)竣工验收时抽样检测记录;
10)安全、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;
11)检验批、分项、子分部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;
12)竣工图。